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院系”)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  处分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程序和权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