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资助专项管理办法
科发人教字〔2008〕2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继承和弘扬中国科学院的优良学术传统,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和社会责任感,鼓励和引导研究生进行跨学科、跨地区的科学考察、访问研究及社会实践,促进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国情、院情,培养协作精神和创新意识,在实践中宣传科学知识、把握科学精神、掌握科学方法,切实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与综合素质,特设立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资助专项(以下简称“资助专项”)。资助专项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团委共同负责管理。
第二条 资助专项面向中国科学院院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学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
第二章 资助时间、内容和金额
第三条 社会实践类资助专项的执行时间,自申请者的资助项目获批准起,一般不超过1年。
科技创新类资助专项的执行时间,自申请者的资助项目获批准起,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条 资助专项支持研究生在暑期或其他合适的时间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和具有原始性创新思想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 社会实践类资助专项鼓励研究生组织跨领域、跨地区的考察和社会实践活动,深入企业、农村、边远地区进行社会调查,撰写考察报告与调查报告,或从事科教扶贫、科普工作等。考察和社会实践活动以集体方式组织,一般每组4-10人,每组中同所研究生不得超过3人。院每年资助50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1万元。
第六条 科技创新类资助专项鼓励研究生从事跨学科领域、跨所、多人参加的短期创新研究工作。院每年资助50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2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评选
第七条 院委托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分别负责院属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科大各院系的资助专项初选工作。
第八条 由在学研究生个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研究所/院系同意后,统一报送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第九条 初选结束后,院设立“资助专项评审委员会”(由院团委遴选相关学科的专家9至15人组成),负责资助专项的终评。评选结果予以公布,并由有关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所在单位。
第四章 计划管理与检查评估
第十条 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负责获资助项目的全程管理。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与评估,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督促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完毕后2个月内,社会实践类项目获资助者须提交社会实践报告(5000字左右,含图片)和资助金支出情况报告,科技创新类项目获资助者须提交研究报告(研究成果或已发表的论文等)和资助金支出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获资助者如以获资助项目为基础,发表相关文章,需在文章中注明:“曾受中国科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与社会实践资助专项资助(Funded by The CAS Special Grant for Postgraduate Research, Innovation and Practice)”。
第十三条 院将适时组织研究生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性研究成果展览会和学术报告会。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将给予优秀者适当的奖励,不符合要求者在学期间将不得再申请该类资助,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暂停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